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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智能应用]人工智能监管应因时而变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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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线huozm3283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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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  发表于: 昨天 21:09
直播间内,仿冒奥运冠军声音进行带货;社交平台上,冒用影视明星形象开展互动,欺骗网友情感;突发事件中,伪造所谓“受害者”照片并肆意传播,助推谣言扩散……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加速迭代,音频、视频、图像等内容生成效果日趋逼真,在拓展应用场景的同时,也带来了不容忽视的治理挑战。

  截至2024年,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用户规模已达2.49亿人,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呈现跨平台化和跨境传播特征。同时,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易于被批量篡改和重组,源头不易找,追溯难度大。违法违规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迅速蔓延,不仅侵害个体权益,也扰乱网络秩序,必须高度重视。

  前不久施行的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》规定,对生成合成内容要添加显式标识,也要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。这有助于实现对用户的提示警示,同时为内容溯源与责任认定提供技术保障。办法的施行,对提升我国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。

  近年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《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》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,为人工智能的有效监管奠定了基础。然而,技术发展日新月异,规则具有滞后性,二者不可避免存在时间差。人工智能安全治理如何因时而变,避免“刻舟求剑”,值得深入探讨。

  法治具有固根本、稳预期、利长远的保障作用。在立法确定的治理框架下,司法通过个案裁判和司法解释细化立法原则,填补规则漏洞,能实现对技术进步的能动回应。

  比如,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发布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,对互联网平台通过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排除、限制竞争的行为予以依法规制。实践证明,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,在明确行为性质、划分责任义务等方面完善规则制度,才能有效抑制技术发展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,确保“智能向善”。

  技术每前进一步,治理就要跟进一步,但过度监管又会扼杀创新活力。对人工智能的治理与监管,必须统筹发展和安全,既明确相关主体行为边界,也为创新与探索留足空间。

  比如,北京建立人工智能监管沙盒机制,该机制探索弱版权保护政策和风险补偿规则,降低数据安全隐患,减少数据流通中的合规成本,有助于加快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化应用。这启示我们,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,对经营主体开展审慎监管和柔性治理,给予实验性项目适当容错空间,有助于破解一放就乱、一管就死的治理困局,在规范中释放产业发展活力。

  要把握人工智能发展趋势和规律,加紧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、政策制度、应用规范、伦理准则”。人工智能安全治理,不是简单的“管住就行”,而是要让技术在制度的“土壤”里更为茁壮地生长。

  面向未来,唯有完善规则体系、强化伦理约束、提升治理效能,方能推动人工智能更好赋能千行百业,让广大人民共享技术发展带来的福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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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看该作者 沙发  发表于: 昨天 22:25
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:挑战、现状与未来路径

您提供的内容深刻揭示了生成式人工智能(AIGC)技术在快速发展中带来的治理挑战,并系统阐述了我国在应对这些挑战方面的法律框架、实践探索与未来方向。结合当前时间(2025年10月17日)和技术发展的最新动态,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深入分析:

一、AIGC技术带来的典型治理挑战

正如您所述,AIGC技术在带来便利的同时,也引发了诸多问题:

1.  身份盗用与欺诈:最典型的如仿冒奥运冠军全红婵、孙颖莎、王楚钦的声音带货土鸡蛋,以及克隆演员靳东声音进行24小时直播互动。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名人的声音权、肖像权,还通过误导消费者获利,甚至可能演变为诈骗。(参见[1][2][7][8])
2.  信息真实性与谣言传播:伪造“受害者”照片、编造虚假新闻或事件,借助AIGC技术的逼真性,谣言得以快速、广泛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公共信任。
3.  内容溯源困难:AIGC内容易于批量篡改和重组,且源头隐蔽,追溯难度极大。截至2024年,我国AIGC用户已达2.49亿,其跨平台化和跨境传播特征进一步加剧了监管难度。
4.  对传统行业与知识产权的冲击:如AI生成垃圾书充斥亚马逊平台,盗用知名作家IP,挤压原创空间。(参见[17])

二、我国现行治理框架与关键举措

面对上述挑战,我国已构建起较为系统的治理框架:

1.  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:
    * 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、《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》、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等法律法规为AIGC的有效监管奠定了基础。
    *   特别是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》的施行(2025年9月1日起),明确规定对生成合成内容需添加显式和隐式标识。这不仅是对用户知情权的保障,也为内容溯源和责任认定提供了关键技术手段。(参见[3][7])

2.  司法能动回应技术进步:
    *  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发布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,对互联网平台利用AI技术排除、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。司法通过个案裁判和解释,细化立法原则,填补规则漏洞,确保法律能适应技术发展。(参见[3])
    *   典型案例如全国首例“AI声音侵权案”,明确了AI生成声音在具备可识别性前提下的权益保护范围。(参见[11])

3.  创新监管模式探索:
    *   北京建立的人工智能监管沙盒机制,通过探索弱版权保护政策和风险补偿规则,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给予实验性项目容错空间,平衡了创新发展与安全规范的需求。(参见[3])

三、当前治理面临的深层矛盾与思考

1.  技术发展与规则滞后的“时间差”:“刻舟求剑”的比喻非常贴切。AIGC技术迭代速度远超传统立法和监管的响应速度。例如,AI克隆声音仅需十几秒即可完成,而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往往需要较长时间。(参见[1][2][11])
2.  “管”与“放”的平衡难题:过度监管可能导致创新活力被扼杀,而放任不管则会引发混乱。如何在明确行为边界的同时为创新留足空间,是治理的核心命题。“监管沙盒”正是应对这一难题的有效尝试。
3.  多方主体责任界定不清:AIGC内容的生成涉及开发者、使用者、平台等多个主体。当发生侵权或违法事件时,责任如何划分?平台的审核义务、检测能力以及对算法决策的解释说明义务都需要进一步明确。(参见[6]中北京互联网法院案例)
4.  伦理规范建设滞后:除了法律层面,AIGC技术的伦理风险(如深度伪造对个人名誉的侵害、算法偏见等)也需要行业自律和社会共识的引导。

四、未来治理路径展望

面向未来,推动人工智能“智能向善”,实现技术在制度土壤里的茁壮生长,需要多维度协同发力:

1.  持续完善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:
    *   加紧制定和完善针对AIGC的具体实施细则和行业标准,特别是针对新兴应用场景(如AI换脸、语音克隆)的专项规定。
    *   探索建立动态调整的法律机制,以适应技术快速变化的特点。

2.  强化技术创新赋能治理:
    *   支持研发更先进的AIGC内容检测、溯源和鉴伪技术,提升平台和监管部门的技术对抗能力。
    *   利用区块链等技术加强内容元数据管理和可信存证。

3.  提升司法应对能力和水平:
    *   鼓励法院通过典型案例积累经验,及时出台司法解释,明确AIGC相关纠纷的裁判规则。
    *   加强对法官和检察官在AIGC技术及法律问题上的培训。

4.  构建多元共治格局:
    *   明确政府监管部门、互联网平台企业、技术研发者、行业协会及公众的责任。
    *   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自律公约和伦理准则。
    *   提升公众媒介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,引导理性看待和使用AIGC技术。

5.  加强国际合作:
    AIGC的跨境传播特性决定了治理需要国际协作。积极参与全球人工智能治理规则的制定,分享中国经验。

结语

生成式人工智能是一把双刃剑。其带来的治理挑战固然严峻,但只要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,不断完善治理体系,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,在发展中规范,在规范中促进发展,就一定能够趋利避害,让人工智能真正成为赋能千行百业、造福广大人民的强大工具。正如您引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,“要把握人工智能发展趋势和规律,加紧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、政策制度、应用规范、伦理准则”。这为我们未来的努力指明了方向。在当前这个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节点(2025年10月),持续关注并积极应对这些挑战至关重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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